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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省委《若干措施》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发文《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号(中发[2021]28号)。这是中共中央首次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发表专门意见。2021年11月6日,省委发布《意见》号19条,贯彻落实中央《若干措施》号文件。
2、《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中共中央于2019年1月颁布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号文件,共9章39篇文章。这是我们党成立以来的政法工作方针。第一个党内法规,也是第一部政治法律方面的党内法规。同年12月,省委印发了我省实施《条例》的实施细则,共8章39条。
3.《关于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高检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查落实办法》
2021年12月9日,查庆久同志主持召开上任后第一次省检察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办法》号,明确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和省委有关指示批示精神委员会和最高检察院领导。监督的事项范围、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后续监督、监督落实、责任追究等内容。
4、服务现代化新青海建设“22条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重要讲话和省委十四大精神,省检察院于2022年6月下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在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青海中更好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的意见》号,提出更好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七项措施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青海。具体措施包括22个方面。
五、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悬案”专项行动
私营企业刑事诉讼中的“悬案”,是指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对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家立案后,发现立案后两年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一年后,案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且未依法移送审查起诉。长期滞留在刑事诉讼某一环节,如其他处理或撤回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部署,近年来,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启动监察程序,持续对上述案件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提到“暂停案件”。
六、非公经济信访案件清理督办专项活动
为服务“六稳”工作,助力落实“六保”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发出通知,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涉及非公经济指控的清理监督活动重点关注7类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维权维权救济案件。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建议及检察建议第1至8号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重要途径。维护公共利益,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建议分为五类: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主要接收对象为行政机关、公安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督办案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1号至8号从源头上杜绝相关问题的发生。其中,向教育部提出关于防治校园性侵问题的第1号检察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送达问题提出第2号检察建议,就加强金融监管问题向中央有关部门出具3号检察建议,就沙井“吃人”问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具4号检察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防控虚假诉讼问题的检察建议第5号、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网络空间治理问题的检察建议第6号。向国家邮政局发出关于加强邮寄寄递安全监管问题的检察建议第7号,向应急管理部发出关于安全生产追溯管理问题的检察建议第8号。
8.三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这是我省第一家专门办理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成立。该法院依托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现有的机构架构。主要职责是在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原案件管辖的基础上,管辖全省范围内发生的跨区域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和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年修订的第《刑事诉讼法》号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涉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诉讼制度对于准确及时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能力。
十、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4月在全国全面启动的刑事司法改革举措,是检察机关积极依法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改革创新举措发展,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针对企业涉嫌犯罪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少抓、慎诉、拘留”的司法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落实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不仅促进了涉事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正常的经济生产秩序。
11.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查
2022年2月,省检察院发布意见,探索在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地区、环青海湖地区实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查。三江源区检察院主要组建巡回检查组,省检察院七部及相关地县派员参加,依托在玉树、海西、海南、海北地市设立的派驻检察院开展巡查工作国家公园、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起诉、刑事起诉等。法律监督,以及行政执法、公益诉讼和检察、刑事司法的衔接。
十二、惩治涉黑犯罪“回头看”专项行动
唐山恶性殴打案发生后,省检察院决定自2022年7月至9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惩治涉黑涉恶犯罪“回头看”专项行动。重点关注2020年以来办理的四类影响群众感受的案件严厉打击故意伤害、挑衅、非法拘禁、打架斗殴等治安违法犯罪行为,清理查处涉黑犯罪分子和漏网“保护伞”,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走实。
13.群众信访“逐案答复”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全国检察机关要建立信访案件“7日内答复程序、3个月内答复处理或结果”的制度。群众。即检察机关收到群众来信后7天内。诉讼将在3天内得到答复;3个月内办结的,及时回复处理结果;超过3个月仍未办结的,应当向写信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14.司法援助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刑事侵权、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面临紧急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的辅助救济措施。
15.有条件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缓刑期间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缓刑期间没有新犯犯罪、发现遗漏或者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满,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16、支持农民工讨薪“起诉蓝”专项行动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省检察院把“支持农民工讨工资”工作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有力抓手,下达《支持农民工讨薪“检察蓝”在行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号2021年10月,提出全省检察机关帮助农民工依法领取工资的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
17.“四大检察官”和“十大企业”
“四大检察职能”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职能。“十大业务”是指2019年检察机关改革后检察工作的十大业务领域,即一般犯罪检察、重大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民事检察机关,设有行政检察工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信访举报检察工作等十大检察业务。
18.“案例比”
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提出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的评价标准,也被称为办案质量和效率的“GDP”。最佳“案案比”为1:1,即当事人进入检察程序后,一次性高质量办结一个“案件”,司法资源投入最少,体验最好对于相关各方来说。制定这一标准的目的是引导和督促检察官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司法能力,努力做好工作,避免同一案件在检察机关内部多次办理,造成不应有的程序闲置。
19.电路检查
检察机关合理配置检察机关内部力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行业专家等广泛参与,采取常规化、专业化、机动化、交叉化的方式进行检察工作。形式不固定、人员不固定、地点不固定。四项检察办法是依法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事处罚和监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对负责派出检察机关的检察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的检察监督办法。责任。
20.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2022年确定为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提出要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关键,以过硬的作风推动政治建设和履职能力全面提升,强调落实落实,提高效率。省检察院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关键,在全国省检察院层面率先制定了《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实施意见》。围绕提高质量、打造亮点、强化素质、巩固基层、维护廉洁的总体工作思路,省检察院提出“一跳就够了”。以“牢记在心”的质量目标,努力推动各项检察服务达标、提升质量。
21.《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规定(试行)》
2022年6月9日,省检察院第二次检察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规定(试行)》号,共11条,旨在加强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办理力度,规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办理程序。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防止民事、行政案件监督中的随意性和司法腐败。
22.《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为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和约束,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司法腐败,省检察院于2022年10月制定了《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号,根据检察办案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围绕风险点,逐项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着力构建权责明确、防范有效、全覆盖的司法办案诚信风险防控体系。
23.防止干预司法的“三项规定”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号,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号;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号。上述三个文件统称为防止司法干预的“三规定”。
24、基层薄弱医院“脱短板、争第一”
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号文,明确了基层检察院脱“单薄”斗争的总体基调,要求先摘帽,再争第一,推动基层检察院薄弱环节整体提升。2020年,我省4家基层法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薄弱基层法院。省检察院党组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了4个相对薄弱的基层法院,共计8个薄弱基层法院。省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实施意见》、《薄弱基层院“脱薄争先”实施方案》、《帮扶工作台账》,落实了一系列帮扶措施,有效改变了8所薄弱基层医院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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