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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教育机构 2024-08-05 23:17:01 771 教育网

关于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110号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部门(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保障奖学金政策顺利实施,特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已发给您。请遵守。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年6月3日

附录: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保障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实施全日制中等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获得者为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入学资格的农业相关专业一、二年级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农业专业学生。

有六盘山、秦巴山、武陵山、乌蒙山、云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燕太行山、吕梁山、大别山等11个山区,还有罗霄山脉。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南疆三地州(不含县)的农村中职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奖学金范围。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资助,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资助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年1500元。今后几年,资助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状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按学期申请、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与录取通知书一起发送给被录取的新生。一、二年级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批。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概括。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报的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并根据财政部批准的资助学生数量和生源结构,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下一年度承担的国家奖学金预算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省财政部门收到提前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学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中央政府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国家奖学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奖学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向受助学生发放。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资助学生申领学生资助卡。学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助学金卡后才能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也不得以商品或服务的形式抵扣或扣除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的学生资助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每年将学生申请表、录取结果、经费拨付等相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归档备查。

第九条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学费、招生就业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措施。享受补贴政策的学校。条例要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第十条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和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要开辟“绿色通道”。新生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并根据核实的家庭经济情况给予不同形式的资助,然后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实行专项资金、专户核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财政资金、挪用、截留国家奖学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交[2007]8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交[2007]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附件下载: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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