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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教育培训案例分享,昆山教育培训案例分享会

教育培训 2024-07-30 04:44:41 0 教育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昆山教育培训案例分享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昆山教育培训案例分享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昆山科目四考完还要做什么?

科目四考完后需要进行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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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科目四考完成绩合格之后,就会统一安排学员,进行30分钟时间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以及交通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还会参加宣誓仪式,也就是考官念一句,然后自己跟着读一句,等到按时完成之后才会颁发机动车驾驶证。

昆山砍人事件,你怎么看?

我认为骑车男子适用于“无限正当防卫”原则。

首先,肯定是正当防卫。当施暴者危害到自己生命的时候,以保护自己为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是天赋人权的最合理体现,需要过多解释。

争议最多的,也是最矛盾的,体现在被侵犯者是属于“防卫过当”还是“无限正当防卫”。个人认为有三个要点可以进行判断:

  • 第一,凶器是龙哥的,也是他首先拿出来使用的。老实人被打了不说,还面临生命威胁。
  • 第二,从双方的行为来看,龙哥具有强烈的攻击倾向,而老实人并没有。如果事态发展下去老实人有可能被伤害。
  • 第三,龙哥逃向了宝马车,却不好断定他丧失了伤害能力,谁知道他车里有没有藏着第二把刀,或者直接藏着枪支了。

参考美国的“Stand on your ground”原则,只要被侵犯者判断施暴者有可能危害到自己的生命,则可以采取一切措施组织对方,包括杀死对方,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虽然是不同的国家,可能也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但保护防卫者的态度应该是一样的。

此事有可能会对现行法律产生正面影响,毕竟“无限正当防卫”很少有案例供参考,但个人认为,昆山事件就是个好案例。

若法院判决老实人有罪,我认为将会激起全国人民很大的愤慨,是对暴力份子的包庇,对社会和谐危害无穷!

以上是我的观点。

在明代,如果官员犯了罪,都有些什么检举的途径?

在明代,如果官员犯了罪,都有些什么检举的途径?

 

在中国古代的司法体系中,对于官员的犯罪,实际上主要依靠在官僚集团内的“纠举”行为。

在明代,具备这一司法职能的机构是都察院,又被称为“风宪衙门”。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以及御史,他们都负有纠察百官的责任。实际上,这一监察机构可以上述到汉代,汉代御史的最大特点是位卑权重,权重,保障了这些人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司法程序受到干扰,位卑,则保障了御史有充足的进取心以纠察百官,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小监大”、“以卑督尊”。此外,明朝的通政司之下,还设有六科给事中以监察六部事务,同样对行政体系内的职务犯罪发挥纠察作用。

另外一方面,明代的法律也允许百姓“告奸”。实际上,从明代的律法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禁止民告官的律条。当然,属官告上司的司法程序肯定是特殊的,比如诉状需要上奏给皇帝。同样,民告官的话,也可以向巡按御史上诉,这就是所谓拦轿鸣冤了。不过,洪武朝,由于朱元璋主张“重典治吏”,因此对“民告官”的行为还进行鼓励:

前者《大诰》一出,民有从吾命者。惟常熟县陈寿六为县吏顾英所害,非止害己,害民甚众。其陈寿六率弟与甥三人擒 其吏,执《大语》赴京面奏。朕嘉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 各二件。更敕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陈寿六与免杂役三年。敢有 罗织生事扰害者,族诛。

看起来,他不仅仅同意“民告官”,还支持“民捕官”,他还曾经下令:

 十二部政使及府、州、县,肤尝禁止官吏、皂隶,不许下 乡扰民,其禁止已有年矣。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 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 精壮拿赴京来。

今后敢有仍前夺民取采虾鱼器具者,许民人拿赴有司。有 司不理,拿赴京来,议罪枭令,以快吾良民之心。

不过,这样的情况,恐怕也仅仅能出现在洪武一朝。朱元璋一死,人亡政息,这样的法律在实际操作层面,也很难得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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